在线证劵杠杆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这么判

发布日期:2024-10-09 20:58    点击次数:69


案 例 分 析

案例1:原告A公司与被告甲、乙、丙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未出资)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系案外人B公司的债权人,被告甲、乙、丙系案外人B公司的股东。2020年,法院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书,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鉴于B公司始终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B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B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B公司成立于2016年,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甲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实缴出资0元),乙认缴出资额为25万元(实缴出资0元),丙认缴出资额为25万元(实缴出资0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但截至2020年三人均未实缴出资。故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B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意见

经法院调查,被告甲、乙、丙到庭认可注册公司过程中确实未实际出资。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原告C公司与被告甲、乙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抽逃出资)

案情简介

D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为200万元,股东甲出资150万元,股东乙出资50万元。2019年,原告C公司与D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D公司向C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然而,D公司迟迟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C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D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进行约谈、限制高消费亦未能敦促其履行判决书所载明的义务。于是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查明,D公司注册时由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但在验资完成后的第二天,股东甲、乙未经法定程序,从D公司抽回出资款项,转入E公司账户,并备注“货款”字样。由于D公司在验资后短期内将出资款转入他人账户,足以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而D公司未能证明其与E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故原告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就D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意见

经法院调查,被告股东甲、乙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抽逃出资的事实。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C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3:原告F公司与被告甲、乙、丙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案情简介

G公司于2013年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甲、乙、丙作为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17年G公司与F公司因建筑工程款发生纠纷,F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后F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另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经所有股东同意,时任G公司现金会计的丁,其多个个人账户用于G公司资金流转,且与时任股东甲、乙、丙的账户之间多次往来。以上事实足以让人对甲、乙、丙与G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存在合理怀疑。故原告F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丙对G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原告F公司对G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举证证明债务人G公司将公司款项汇入公司会计丁的个人账户,丁的个人账户与其股东甲、乙、丙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从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F公司提供了多笔G公司应收款项汇入丁的个人账户的证据,被告股东甲、乙、丙对G公司的款项汇入丁的个人账户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涉案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三被告与G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存在合理怀疑。从G公司及三被告提交的证据看,G公司的财务账簿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这些记账凭证不能体现以丁的个人账户收取的款项及其他款项是否进入G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开支,根本不能证明G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甲、乙、丙三被告的个人财产。鉴于G公司收入未记入公司账簿、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F公司对G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本院认为,F公司主张G公司股东甲、乙、丙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

判决结果

判令三被告对G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 师 建 议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一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预防和解决。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保护广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1. 加大对股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2. 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 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

三、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

1. 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管和风险评估,避免债权人因股东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

2. 提高债权人对风险的认知和防范意识,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四、鼓励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 提高法律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司法保护。

2. 债权人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保护广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 End ※

夏燕峰律师在线证劵杠杆,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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